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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作时受伤,但因受伤部位原本就有旧伤而不予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工人的劳动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法院又是如何判定?

案情回顾

原告梁某某系内蒙古某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被派遣至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泸州某项目担任工程技工。

2022年11月5日,梁某某根据工作安排与另外两名同事一起搬运阻车石球(俗称大石墩子)。三人合力搬石球,因两名同事手滑,石球在搬运过程中落地,梁某某随石球向前扑倒,随后感到腰部不适,当天下午因疼痛加剧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间盘破裂、落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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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认为,梁某某的腰部疼痛是因病而起,并非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所致,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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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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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现场监控录像能够清晰显示梁某某在搬动石球过程中向前扑倒,随后腰部不适的情况。梁某某当日下午被送至医院治疗,就诊医院出具证明显示:结合患者症状、体征、查体及受伤机制,患者腰痛考虑外伤所致。结合上述事发经过、就诊病历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梁某某系因工作中的事故导致受伤的可能性较高,即便其既往具有腰椎间盘突出症、落枕等疾病,亦不能因此认为其腰椎间盘破裂不是因工伤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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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继续通过府院联席会、司法建议等方式加强与各方当事人协调,人社局启动自我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梁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梁某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供稿丨行政庭张锐

编辑丨李欣然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