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普通打工人小杨,

普通的我找到一份不普通的工作,

不用考勤,不用登记,

当我美滋滋上班后,

发现事情变得不一样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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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劳动者则认为自己属于全日制用工。如何界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该怎样区分呢?下面请跟随法官视角,一同探寻事件的结果。

基本案情

杨某于 2020年7月入职某影院公司,从事电影放映工作(场务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影院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某影院公司的排班表记载,每位员工每月工作休息4天,场务工作时间为:中班13:00至21:00,晚班18:00至最后一场电影结束。杨某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1300元、岗位工资600元、出勤每日伙食补贴10元、每加班1小时补贴10元构成。杨某入职后,从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每月工资为2046元~2588元不等。2021年8月,杨某通过微信向某影院公司财务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财务人员回复待向公司领导反映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合同。2021年9月,杨某向凌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1.确认杨某与某影院公司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某影院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37.57元。某影院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凌云县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确认某影院公司与杨某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影院公司无需一次性支付杨某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20137.57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某影院公司与杨某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影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某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共计20737.57元。

法官说法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说明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本案中,某影院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杨某为年满十六周岁尚未达到退休的劳动者。双方之间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某影院公司自认聘用杨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工)协助开展电影放映工作,杨某提交的银行存款账户明细查询中每月工资流水记载及工作安排表、上班打卡、工资条等微信记录足以证实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对某影院公司要求确认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某影院公司时代影院公司与杨某之间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实质标准是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工作报酬的计酬方式。本案中,首先,从工作时间上看,杨某岗位为场务即放映员,按照排班表记载,每月工作休息时间为4天,场务每日工作时间为:中班13:00至21:00,晚班18:00至最后一场电影结束,据此可知已明显每日超过四小时和每周超过二十四小时。其次,从劳动报酬的计酬方式上看,双方均认可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其工资条记载,发放项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出勤伙食补贴、加班补贴等,未记载工资系小时计酬方式,工资条恰好证明某影院公司发放给杨某的工资不是以小时计酬。庭审中,某影院公司认可其公司有排班表,但其对杨某提交的排班表和工资条有异议,本院已向某影院公司释明,限其在庭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其公司的排班表和工资条,可逾期后至判决前某影院公司仍未提交,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涉案用工形式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故对某影院公司主张其与杨某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全日制用工关系。

关于某影院公司时代影院公司是否应支付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杨某于2020年7月30日入职某影院公司处,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12日终止,此期间某影院公司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杨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凌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故某影院公司应支付杨某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7月3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737.57元。某影院公司提出杨某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管理漏洞曾向多个用人单位索要二倍工资差额,并提交检索案例,认为杨某的行为与其提交的检索案例相同,应依此裁判。但某影院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杨某向多个用人单位索要二倍工资差额或以此为业,且本案事实与其提交的检索案例非属类案,故本院对某影院公司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典型意义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当今社会,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越来越多。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点:劳动合同形式多样、允许多重劳动关系、合同解除的限制少、工资结算周期短。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除考虑日工作时间及周累计时间外,法院还会结合员工具体的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方式等进行综合认定。

案件主办法官:滕树标

文字:黄子涵、黄鹭晨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彭刚俊

初审:黄春桦

终审:梁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