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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竞+”为营销噱头的酒店备受年轻消费者青睐。与普通的宾馆、酒店不同,电竞类酒店的主要宣传卖点在于其高端的电脑配置和高品质的游戏体验,且以网络服务为主要营利手段。

裁判解析

本案系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电竞酒店,是一种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业态,是一种依托于电竞游戏的新型酒店,不仅为消费者提供网吧等同配置的电竞游戏,也提供住宿服务。但电竞酒店到底属于住宿场所还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上争论也较多。而定义为不同的场所,则面临不同的监管,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将电竞酒店认定为住宿场所,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履行查验、报告等义务后,可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如果将电竞酒店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则必须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严禁未成年人入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进行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该规定对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了不完全列举表述,对该类型营业场所进行的列举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业态,也不可能实现完全覆盖。因此,并非只有网吧、电脑休闲室才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他营业场所符合该条规定的实质要素,也应当认定为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此外,2020年12月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规定: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从该通知也可以看出,营业场所符合有关规定的实质要素,就应当认定为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上述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实质要素有以下三点: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场所本身的营利性和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具体到本案中,从涉案酒店配备的设施、消费模式、招揽手段和收费模式等综合判断,某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实质上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故其性质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其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合法利益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并非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是要从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程度、修复成本等因素予以考量。本案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也是父母与家庭的寄托。对不特定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不但违法,也有违公序良俗。涉案电竞酒店是以放任甚至引诱未成年人上网玩游戏方式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权、发展权等权利,其危害程度具有严重性、广泛性、不可控性和不可预测性,如对该类行为不加以规制,危害将愈加扩大。因此,本案认定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希望通过这一判决,推动形成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共识,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电竞酒店提供上网服务的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电竞酒店性质的认定具有开创意义,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的新作为、新担当。

在事实查明层面,法官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援引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进行说理,提升了裁判的说服力与公信力;在法律适用层面,在现有法律规范对于电竞酒店是否属于互联网营业场所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官结合涉案电竞酒店的实际经营状况,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认定涉案电竞酒店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突破了成文法的局限性。本案认定被告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从而大幅拓展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司法保护的空间。在社会效果层面,该案判决有助于厘清新业态下的电竞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间的关系,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力。该案裁判结果树立了正面的司法导向,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引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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