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经历过协议案件的人都知道,能够将一份行政协议撤销掉是件极为不易的事,毕竟白纸黑字容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签订行政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很多征拆过程中的老百姓当时稀里糊涂签订协议,事后根本拿不出证据来。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李亚律师就代理了这么一起案件,在经历一波三折之后,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帮助委托人葛先生撤销了这份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

案件事实

江苏的葛先生在一个村里租赁了近600平米集体土地用于个人堆场,并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证,被批准使用期限为1995年3月至1996年3月,临时用地期满还耕。后葛先生未经审批手续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房屋,建筑面积38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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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当地街道办因运河航道整治、高架等建设工程需要,实施桥两侧建设项目协议搬迁,葛先生建造的房屋被划入搬迁范围内。2021年11月,街道办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被搬迁户房屋进行评估。2022年1月,街道办与葛先生商谈补偿安置事宜。商谈过后,葛先生便在协议书、领款单、房屋交接单、借条上签了字。

没多久,葛先生觉得协议上的补偿价格还是说低了,想要撤掉这份协议。他找了好多家律所,得到的答复都是希望渺茫。一天,他刷到京康律所发布的关于撤销协议的短视频,决定来试上一试,京康律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李亚律师出具方案,承办了这起案件。

京康律师风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安置方案是街道办依据地方《村镇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与上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可以作为拆迁补偿安置依据。街道办采用行政协议方式,就房屋补偿安置与被搬迁户协商一致实施搬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论货币补偿还是安置面积,都符合政策规定,而且葛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葛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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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是意料之中,李律师没有丝毫气馁,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要点展开了证据收集工作,同时代理葛先生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上诉材料。二审庭审中,街道办继续辩称其为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协议搬迁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所签订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对此,李律师已做好了充足的准备,指出: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法定性和事实上的物权处分效果,体现的是经市场化评估方式确定的不动产价值,非经法定事由、法定原因,禁止任何人对已经确定的协议补偿价款予以扣减,行政机关也无权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补偿权益转移支付给他人。葛先生及其家庭成员与街道办经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后,曾多次协商补偿事宜,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街道办是在与葛先生充分协商确定补偿总价和具体补偿内容后签订协议。评估机构再次形成的评估报告仅是依据协议载明的补偿金额事后形成,而非依据市场价值重新依法作出的评估,以及据此签订补偿协议。同时,街道办扣除葛先生补偿款10万元作价给葛先生的女儿,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葛先生表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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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上述事实能够认定被诉协议并非葛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属于由葛先生先签署空白协议之后,再由街道办填写协议的内容以及据此形成评估报告,且无证据证明所填写的补偿金额是经葛先生同意和确认,不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一审法院仅以葛先生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而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但未查明街道办在协议订立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在街道办违法订立协议、难以证明准确的协议总价款、难以证明葛先生同意将10万元补偿款移转支付给他人前提下,应当认定街道办在协议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具有高度可能性,街道办不能提供证据否定该事实发生,即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京康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街道办与葛先生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责令街道办限期对葛先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