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日至9月16日

福鼎进入伏季休渔期间

2024年4月29日,宁德市检察院、福鼎检察院、福鼎市海洋渔业局、省海洋渔业局闽东执法支队等多个单位部门,深入嵛山岛开展“伏季休渔”相关法律宣传活动,让渔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伏季休渔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知道在禁渔期非法从事捕捞作业的法律责任,教育引导广大渔民自觉遵守伏季休渔的各项规定。

联合普法

伏季休渔(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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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干警深入东角村群众家、海上养殖渔排等场所,工作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和纪念品开展现场咨询等向群众和渔民讲解伏季休渔政策规定、伏季休渔期间“非标”渔船的管理措施以及禁渔区出海捕捞的法律后果。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100余份。

视频宣传

 伏季休渔 | 宁德、福鼎两级检察院联合海洋渔业局深入嵛山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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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季休渔 | 宁德、福鼎两级检察院联合海洋渔业局深入嵛山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下一步,福鼎市检察院将积极履行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职能,在打击涉海犯罪的同时,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聚焦办理过的民事、行政、生态、公益案件,结合特殊时间节点,开展多元化普法宣传,不断拓展溯源治理工作的福鼎路线。

文 案: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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