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盗掘古墓的行为

但未盗窃到任何文物

也违法吗?

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石某某、后某某、周某乙、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涂某某对莲花县A地一处古墓进行盗掘。在此次犯罪活动中,周某甲联系周某乙出资,负责制定挖掘古墓的方案及进行后勤保障;周某乙联系李某乙一起负责出资;李某甲、石某某、后某某负责挖掘盗洞;涂某某负责开车接送盗掘人员及运送物资;刘某甲、刘某乙负责望风,此次行动共挖掘了长约7米的横盗洞和深约3米的竖盗洞。

2022年5月,周某甲再次伙同李某甲等人在莲花县B地对另一处古墓进行盗掘,此次挖掘了深约10多米的竖盗洞。然而,由于未能发现有价值的物品,参与者随后各自离开现场。

经鉴定,以上古墓属于清、明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

江西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11人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该团伙明知所涉墓葬为古代墓葬,且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及科学研究价值,却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结伙实施了盗掘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

不仅严重破坏珍贵的文物古迹

还对文化传承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法律对此将予以严厉制裁

以捍卫文物安全和文化尊严

来源 江西法院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郭毅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副总编辑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