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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海外

欧洲篇

Case C-273/00 Ralf Sieckmann v 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2003] ETMR 37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从海外商标典型案例库中

精选每周案例并进行解析

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原告):Ralf Sieckmann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审理法院:欧洲法院

判决结果:使用化学公式、书面文字描述、气味样本的存放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都不能满足商标注册图形表示的要求。

Ralf Sieckmann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将一种化学物质——C6H5-CH=CHCOOCH3的气味注册为嗅觉商标,申请人提交了相关化学物质的书面说明,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个装在容器中的气味样本,并指出该气味通常被描述为“带有轻微肉桂味的香脂果味”,德国专利商标局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根据理事会指令89/104/EEC的要求,气味不能以图形方式表示,此外它也缺乏显著性。申请人起诉到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将此案转介到欧洲法院以请求其提供初步裁决。

Part.02

法律标准

本案中的一个问题是,89/104/EEC第2条中“能够以图形表示的标志(signs capable of being represented graphically)”这一表述是应当解释为仅包括那些能够以可见形式直接再现的标志,还是也应被解释为指那些本身无法通过视觉感知但可以通过某些辅助手段间接再现的标志,如气味或声音?

欧洲法院认为,商标可以由本身无法通过视觉感知的标志组成,前提是该标志可以用图形表示,特别是用图像、线条或字符表示,并且该表示应当清晰、准确、齐全、容易获得、明了、持久且客观,具体而言:(1)第2条中并未明确排除气味商标,因此应当解释为包括无法通过视觉感知但可以用图形表示的商标;(2)用图形表示决定了注册商标所受保护的确切对象,从而使主管当局能够履行其审查商标的义务,同时进一步确保竞争者或其他公众了解注册所有人的权利,而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欧洲法院继续指出,就嗅觉标志而言,化学公式、书面文字描述、气味样本的存放或这些要素的组合都不能满足图形表示的要求。因为,只有少数人能够通过配方来识别气味,配方代表物质而并不代表气味,并不足够清晰和准确,所提供的描述也不够清晰、准确和客观,气味样本不构成图形表示,并且不够稳定或持久。而如果上述三个组成部分本身不能满足商标注册图形表示的要求,则它们的组合也不能满足图形表示的要求。

Part.03

法院判决

89/104/EEC第2条应当解释为包括无法通过视觉感知但可以用图形表示的商标,即嗅觉、声音等可以获得商标保护。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化学公式、书面文字描述、气味样本的存放和这些要素的组合都不能满足图形表示的要求,因此不应予以注册。

Part.04

典型意义

本案确定了图形表示要求的“Sieckmann标准”:清晰、准确、齐全、容易获得、明了、持久且客观,该标准对欧盟商标法意义重大,它不仅适用于气味商标的申请,其他非传统商标的申请也必须符合该标准。该标准旨在定义商标,以便可以确定商标保护的确切主题,这对相关审查机构和公众,尤其是其他经济经营者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审查机构可以对商标申请进行“精确”的审查,其他经济经营者可以检查和了解竞争对手权利保护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5年欧盟商标制度改革后,虽然图形表示的要求从可注册商标的定义中删除,但“Sieckmann标准”仍有效并可被引用。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商业秘密与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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