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位于某区政府征收土地红线范围之外,但最终区政府决定将其纳入拆迁范围并予以补偿,并与企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企业主张其并不知道其位置不属于红线范围之外,被强制停产停业两年后被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此要求确认协议违法并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政府主张企业确实在征收范围之外,但基于企业主动请求,方才同意将其并入拆迁范围之内。双方各执一词,因此引发纠纷,双双诉诸法院。

结合本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大家归纳几处企业拆迁应当注意的问题。

1.被强制停产停业后,该怎么办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收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本案中企业主张被强制关停两年后,才被迫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法院认为其不具有相关损失证据、政府补偿公平合理。此处企业应注意,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仅包括征收决定下达后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包括在企业合法运营期限内,搬迁行为造成的可期待的未来损失。企业在未获得合理补偿前即被强制停产停业,可以主张政府行为违法申请赔偿。如果此部分损失体现在了补偿协议之中,但是数额不合理,企业要及时提出异议。另外,企业主张停产停业损失的,需要注意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注意保留票据原件,越详细越好,以便日后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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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价值评估该如何做

本案中,企业请求政府补偿所依据的企业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因为存在效力瑕疵,同时不被政府认可而被法院驳回。这里要注意,对于房产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进行评估并加盖公章。而且无论是谁来委托,评估结果都需要得到双方的认可。对于其他财产,也要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表,并得到双方认可。企业如果对政府委托的评估或调查加过不满,应当及时提出,复查、复核的请求,一旦确认签字盖章或签订协议,都可以代表企业对评估或调查结果认可,如果日后想要否认评估结果,则比较困难,如主张重大误解、情势改变等途径。

3.对《安置补偿协议》不满意怎么办

《安置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对房屋及土地的补偿费、可搬迁设备补偿费、构筑物及附属物和土地平整回填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法院对《安置补偿协议》的审查主要从协议数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足以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本案中,首先被拆迁企业对自己处于征收红线之外的事实在签订协议之前是知晓的,其次政府超过红线的征收行为并没有被撤销,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对企业仍具有约束力。因此,企业如果对《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不满意,要及时反馈,不要急于签订。一旦自愿签订,则需要参照《民法典》中确认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或确认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并撤销其征收决定来实现,维权途径相对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