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商标查询检索直接点击
案说海外
欧洲篇
Ansul BV v Ajax Brandbeveiliging BV [2003] ETMR 85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从海外商标典型案例库中
精选每周案例并进行解析
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Part.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被告):Ansul BV (Ansul)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Ajax Brandbeveiliging BV (Ajax)
审理法院:欧洲法院
判决结果:欧洲法院明确了真实使用的含义
1971年,Ansul在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注册获得了用于灭火器及相关产品的Minimax文字商标。1988年,Ansul以Minimax商标销售灭火器的授权到期。从1989年5月到1994年,Ansul停止销售Minimax标志下的灭火器,但仍将带有该标志的灭火器的零部件和灭火物质出售给相关企业。在此期间,Ansul还维护、检查和修理Minimax标志下的设备,在与其服务相关的发票上使用该标志,并在客户的设备上粘贴带有“Gebruiksklaar Minimax”(即用型Minimax)字样的标签。Ansul还向维护灭火器的企业出售相关贴纸。
Ajax是德国Minimax GmbH公司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消防材料和相关物品,其中包括在荷兰由Minimax GmbH制造的灭火器。在德国,Minimax GmbH作为Minimax商标的持有者已有50多年历史。从1992年3月16日起,Minimax GmbH在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注册了以Minimax字样组成的文字和图形商标,该商标以特定方式绘制和配置,其适用于多种商品,尤其是灭火器和灭火物质,以及某些服务,包括灭火器的安装、维修、维护和再填充。
1994年,Ansul为包括灭火器维护和修理在内的某些服务成功注册了Minimax文字商标。1995年2月,Ajax以“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Ansul在1971年Minimax商标中的权利。Ansul反诉要求禁止Ajax在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使用Minimax标志。
该案最终被提交给欧洲法院,请求法院对“如果一个商标在连续五年的时间内没有在成员国被真实使用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且没有适当的理由不使用,则该商标应被撤销”中“真实使用”的含义给出裁定,并明确如果商标下没有交易新商品,但是从事了维护检查修理等工作是否构成“真实使用”。
Part. 02
法律标准
法院认为,商标的“真实使用”必须符合其基本功能,即保证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特征,从而为这些商品或服务创造或维护销售渠道,属于真正使用商标;而不包括仅为了维护商标权利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真正使用”要求在市场上用于受该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有关企业的内部使用,商标的使用必须与已经销售或即将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有关,而且企业正在为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争取客户的准备工作,特别是以广告宣传的形式,这种使用既可以由商标所有人也可以由授权第三方进行。
在评估商标的使用是否真实时,必须考虑到与确定商标的商业利用是否真实有关的所有事实和情况,特别是在有关经济部门中,这种使用是否被视为是为了维持或创造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市场的特点以及商标使用的规模和频率。如果商标所有人实际上将商标用于与这些商品的组成或结构不可分割的部分,或用于与以前销售的商品直接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旨在满足这些商品客户的需求,那么,商标不是用于新上市的商品,而是用于过去销售的商品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商标的使用不是真实的。
Part. 03
法院判决
欧洲法院给出了商标连续五年未真实使用应当被撤销的条款中“真实使用”含义的初步裁决,转介法院应当根据上述给出的初步裁决解决其所面临的争议。
Part. 04
典型意义
商标的真实使用是维持商标有效性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案对真实使用的判定给出了司法解释——真实使用不只是为了维持权利象征性地使用,必须在市场上用于受该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在具体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案件所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商业秘密与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及维权▼
联系电话: 15102177663(同微信)
联系手机:15002175268(同微信)
联系邮箱:jiyu@jiyu-ip.com
官方网站:www.jiyu-ip.com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