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阳春破盗窃案5起,悉数追回被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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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阳春破盗窃案5起,悉数追回被盗物品

近日,阳春市公安局石望派出所联合刑事犯罪打击中心缜密侦查,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破案5起,悉数追回被盗的4辆车辆及其他物品一批。

案件回顾

2024年4月16日,石望派出所先后接报2起摩托车被盗警情,疑似同一人作案,石望派出所立即上报刑事犯罪打击中心,联合开展深入研判分析,全力侦办。

办案民警通过细致梳理案件案发特点,发现2起盗窃摩托车的嫌疑人与去年年底发生在石望辖区的三轮车、自行车被盗案嫌疑人疑为同一人。

经大量的排查走访,办案民警锁定嫌疑人身份。2024年4月23日中午,办案民警根据线索在新兴县天堂镇将嫌疑人陈某抓获,现场扣押被盗摩托车一辆。

经审讯,陈某对其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嫌疑人供述,民警起回被盗的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自行车各1辆及其他物品一批。

目前,陈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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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嫌疑人指认现场时,民警向事主通报案件侦破情况,被盗三轮摩托车的张姨(化名)开心大笑,紧紧握住办案民警双手“真没想到去年被盗的车子还能追回来!这辆三轮车对我们太重要了!太感谢你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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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阳春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

停放车辆时请尽量

选择有监控的地方并锁好车辆

如发现车辆被盗,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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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阳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