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来自京康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彭晓刚律师处理的一个关于某县自然资源局以公开的信息涉及坐标等保密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案件。我们很多朋友都有这样的疑惑,什么样的信息是不允许公开的,什么样的信息是应当公开的,下面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跟您聊一聊。

案件事实

宋先生是住在兰州市红古区的一位居民,由于当地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涉及到自家的房屋征收问题,而宋先生对自己的权利不太明确,并且也没有看到任何文件进行了公告,遂向当地自然资源局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但当地自然资源局以宋先生申请的信息涉密为由拒绝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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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宋先生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基层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宋先生对此十分不解,最终决定选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彭晓刚律师为其维权。

京康律师风采

宋先生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对该判决十分不满,判决中写到宋先生申请公开的有关资料,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法律规定分别做出了处理,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某县自然自然局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所以予以维持。随后宋先生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攻行政诉讼方向的律所,所以找到律所并最终与彭晓刚律师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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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刚律师经过了解案件,并查阅相关规定,最终认为一审法院以及某县自然资源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庭审中,彭晓刚律师指出将市县政府用地申报形成的“一书四方案”明确纳入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被上诉人以“一书四方案”涉密为由拒绝书面公开的理由不成立,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

庭审中,经过彭晓刚律师出庭陈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彭晓刚律师的意见,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局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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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故宋先生请求依法撤销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及撤销某县责任资源局所做的信息公开答复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