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927字,阅读完毕约需9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这两天正值五一长假,很多出门旅游的朋友都堵在了高速道路上,笔者在关注路况的同时,发现了两个有趣的法制新闻。

新闻一:

2022年12月4日,贵州铜仁的高速交警发现在辖区高速公路上有一辆白色车辆以较高车速逆向行驶,经查,驾驶员张某盲目听从导航,深夜高速逆行十公里。执勤民警依法对张某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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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二:

2022年6月26日,男子郭某酒后在北京四环以较高车速逆行十公里。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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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案不同罚?

为什么同样的逆行十公里,均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一个只是罚款2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而另一个却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同案为什么不同罚?问题就出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

铜仁高速的逆行案件,女司机在接受交警调查时,声称是因为驾驶技术不过关,过度迷信导航 app,不慎在高速公路逆行。这种说法,显然就排除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主观故意,又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四类表现形式,因此不构成犯罪,对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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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环的逆行案件,郭某在接受交警调查时,一方面体内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73.5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面,郭某在前期的笔录中承认自己由于单位离职、疫情隔离等因素造成心情不好,便以酒后四环逆行的方式发泄情绪。

法院最终依据郭某的自述,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在公共场所实施了有可能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

铜仁高速逆行案件和北京高架逆行案件,逆行时间都是在深夜,逆行地点均是在高速/高架道路,逆行距离都是十公里左右,均没有完成交通事故能严重后果,两者最终处理结果的天差地别,还是在于认定的逆行主观故意的不同,一个过失为之,行政处罚,一个故意为之,四年徒刑。

而所谓的过失和故意,也就是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有些时候又往往只存在于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之中。

换句话说,罪与非罪的差异,四年有期徒刑和仅行政处罚的差异,有时候就是笔录中的一两句话。

三、结语

罪与非罪,身陷囵圉与享受自由,往往就区别在三言两语描述自己行为时心态的话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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