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刑法》第 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2000年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解释》和《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纪要》均强调、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具体理解和把握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要严格区分组织罪行和个人罪行。即某一违法犯罪事实只有被认定为组织罪行后,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属于组织罪行的,如组织成员个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要将组织者、领导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同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区别开。组织者、领导者按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明确了组织者、领导者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即对什么样的罪行作为组织者、领导者才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纪要》还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具体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来确定。"该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组织者、领导者在具体犯罪中所承担责任的程度,即组织者、领导者虽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灵魂、核心人物,但在具体犯罪中,其所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还要结合其在该起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实事求是地确定,不能简单"一刀切"地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当然应当承担罪责最为严重的刑事责任。例如,在某起具体犯罪中,犯意的提起,相关预谋、准备、实施等环节均由其他组织成员完成,组织者、领导者虽予认可或默许,但并未具体参与、那么,组织者、领导者虽应当就该起组织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一般应小于造意犯、实行犯,量刑时要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