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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上午,尤溪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某工程队擅自挖掘汤川乡Y071(珠汤线)K18+327处公路,执法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涉路现场进行查处。执法人员现场暂扣挖机等作业工具,并责令施工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保护了路产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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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尤溪县交通运输局将加强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率,及时发现擅自挖掘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一律将依法予以严惩;拓宽举报渠道,利用微信公众号、官网等新媒体形式,多渠道接受公众举报擅自挖掘公路的行为,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积极开展宣传,结合“五月路政宣传月”活动,提高公众对公路保护的意识,自觉抵制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行为。

【危害】擅自挖掘公路不仅破坏了道路的结构,导致路面破损、塌陷等问题,还极大地威胁着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设施,更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暂用挖掘公路。若有违法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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