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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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县住建部门征求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我省最新修订《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为加强和规范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28日,省政府发布新修订的《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我厅立即组织专题学习并研究落实举措,研究在工改系统中搭建地名审批管理系统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主动赴省民政厅进行沟通衔接。随后,立即同步推进起草《通知》和开发地名审批管理系统两项工作。

2024年2月上旬,我厅会同省民政厅共同征求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2月23日通过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通知(审议稿)》。《通知》已于4月7日正式印发并在我厅官方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做好职能承接工作。根据《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本省权限范围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能由民政部门划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完成职能划转、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共同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不停顿。

(二)规范地名命名管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应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用字名实相符。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专名应语言简洁、含义明确、积极向上、反映人民群众美好愿望,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通知》从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结构类型等维度,将住宅区、楼宇的类别进行了细化,分门别类的明确了专名和通名的命名规则,既明确了禁止行为,也有举例说明。

(三)统一审批程序和材料清单。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建设项目,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后、立项备案(核准、审批)前,应当申请获得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审批,使其成为标准地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属行政审批事项,其申报、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均通过“江西省住宅区楼宇地名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办理。《通知》对命名和更名事项的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清单作了全省统一的具体规定。

(四)有关要求。加强党对地名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部门协调沟通合力,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注重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命名更名审批工作,坚决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不断提升地名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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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选稿:江西地名研究小组

编辑:宋柄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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