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案立案程序的实质把握

根据诉讼原理以及《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法细则》《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经验,对公安机关受立案程序把握如下:

一、接报登记阶段把握

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都必须接受(即接报案登记,不是受案,如“三个当场”),不得推诿。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在先行登记后,及时移交管辖公安机关。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二、受案审查阶段把握

(一)报案内容有一定证据支撑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报案人对其报案内容应当有一定的证据支撑,这种证据标准无需达到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只要部分证据证明存在需要被追责的犯罪事实即可,公安机关应当先予受案。

(二)报案内容无证据支撑的。对报案事实虽然无证据的,但具有明显的线索指向性,且报案内容符合经验逻辑、不存在明显矛盾或无法解释地方的,则应当先行调查后(刑事案件无受案审查期限),再决定是否进入受案、立案程序。为避免公安机关讼累,对报案内容无证据支撑,且内容不符合经验逻辑、存在明显矛盾或无法解释的地方的,原则上不进入受案程序。

(三)报案内容属于正在发生、情况紧急的。对报案内容涉及正在发生且情况紧急的刑事案件,应先予处置,处置完毕后,再决定是否进入受案程序。

三、立案审查阶段把握

受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应查尽查,充分调查后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对于报案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证明无罪的,不予立案;对于报案内容查证属实的,予以立案;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查清或者没有充分调查的,应当认为报案的内容无法被推翻,应当先立案,后期侦查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责的,再撤销案件。应当避免未充分调查(未达到足以排除犯罪或不予追责程度)即作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错误不予立案决定。

立案须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发生、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需要追究刑责的3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办案单位应重点围绕3个条件进行审核。对于已经受理,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管辖公安机关,但立案审查期即将限届满的,应立案后再做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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