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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7 日 10 时 30 分许,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 区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三期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78 万元。

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三期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三期工程,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 书编号:341861202310110101。建筑面积:19212 .88 ㎡ , 合同造价:肆仟捌佰伍十万元,合同工期:2023 年 10 月 11日至 2024 年 08 月 06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300 日。2.项目地址: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荷路与莲西路 交叉口西北方向。主要建设内容为:1#厂房、2#办公楼、 研发车间、成品原料仓库一、成品仓库二、设维修库、消防泵房,总建筑面积 19212 .88 ㎡。3.项目相关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安徽凯普乐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木工分包单位:宣城益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荷路与 莲西路交叉口西北方向,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项目 1#楼厂房

施工现场,事故现场具体情况详见图一、 图二。

图一事故项目地理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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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事故项目地理位置图
 图二事故现场及死者地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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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事故现场及死者地点图

2024 年 3 月 7 日早晨 6 时 30 分左右,开盛津城员工 黄玉虎与杨学礼在 1 号楼南面地面进行清理分类钢管、扣件、方木等建筑材料。

6 时 30 分左右,木工分包单位益宾劳务公司负责人张 义兵安排木工班组人员到 1 号楼楼顶模板调平工作,楼顶共计 20 余人现场作业。

10 时 30 分左右,屋顶坡屋面模板上方滑落一脚手架钢 管(长 3.5 米,直径 48 毫米,壁厚 3.2 毫米,重 13 公斤 用于制模调平用,屋顶坡屋面模板低处离地面约 20 米)。 此时黄玉虎弯腰作业感觉有物体掉落脚旁边,便抬头张望。发现 1 米旁,工友杨学礼倒在地面,安全帽破损,口鼻流血。

事故发生后,黄玉虎立即上前抱起杨学礼架于腿部并进 行呼喊,未见杨学礼任何回应并立即呼救。 同时工地巡查安全员发现此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

10 时 32 分左右,安全员拨打了 120 同步向公司级汇报情况。

10 时 37 分 120 急救车到达现场,在现场处置后 10 时 42 分左右将伤者送往宣城市人民医院抢救。16 时 10 分左右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宣城经开区按照市政府要求,立即成立“3.7 ”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事故处置工作领导组,下设 事故处理、善后维稳、隐患排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小组。 由 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公安、应急、建设、信访维稳等部门主 要负责人为组员,全面开展事故各项处置工作。截至 3 月 9 日,死者家属与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就死亡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书》,死者遗体已火化安葬。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或依法处理人员(6 人)

1.付新凯,开盛津城总经理。未严格履行企业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对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由宣城市应急管理局予以依法处理。

2.屠传高,开盛津城宣城医疗产业园三期工地项目经理。 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 隐患对交叉作业现场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由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3. 张明,开盛津城宣城医疗产业园三期项目工地安全员。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由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4. 张义兵,木工项目班组管理负责人。未组织实施本班 组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同时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检 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由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5.冯斌,安徽永信宣城医疗产业园三期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对项目监管不严格,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由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6.翟峻岭,安徽永信宣城医疗产业园三期项目专业监理 师。对项目监管不严格,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由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 家)

1.开盛津城,未严格落实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由宣城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