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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没有明显超过市场正常价格的有偿讲课行为,虽违反医院内部规定,但没有违背等价交换原则,整个授课过程凝结了本人的智力成果,不属于以象征性的交易来掩盖背后权钱交易的行为,仍属于劳动报酬,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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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谷某某在担任B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及该院药事委员会委员期间,在B医院内分泌科医生办公室等地为本院医生讲课,并以“讲课费”名义,先后收取制药公司合计11万余元,制药公司因讲课间接维持了其药品销量。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将所收取的讲课费上缴给B医院纪检部门。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讲课费”的名义收取药商的好处费,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要点

(一)谷某某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

本案中,虽然医药代表陈述邀请谷某某讲课可以维持制药公司的产品销量,但谷某某的授课行为主要基于其系内分泌疾病治疗领域的专家、学者,其在洽谈以及讲课的过程中没有承诺、实施或实现药企提出的请托事项,讲课内容主要为内分泌疾病的理论知识,讲课对象也并非完全针对本院医生,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药品的销量,讲课的性质应为学术交流活动,不能体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二)谷某某讲课收取的费用属于劳动报酬

本案中,谷某某讲课收取的费用没有明显超过市场的正常价格,没有违背等价交换原则,整个授课过程凝结了本人的智力成果,不属于以象征性的交易来掩盖背后权钱交易的行为,没有与其职务行为进行交换。

因此,故谷某某的有偿讲课行为虽违反医院内部规定,但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谷某某有偿接受药企邀请授课的行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收益属于劳动报酬,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被告人谷某某构成受贿罪不当,遂改判被告人谷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发布)

三、 关于受贿罪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