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难当”!四川泸州,骨科医院受居委会邀请,为小区居民开展义诊,不料竟被举报到卫健局,经调查后卫健局以未备案为由,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万元,医院不服诉至法院:我是免费义诊,应当值得提倡。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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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前4天,骨科医院受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邀请,到该社区为年龄大、行动不便、患风湿骨病患者提供免费健康咨询、健康用药、康复训练指导。

接受邀请后,骨科医院安排2名医生,携带药品和医疗器材,到社区免费为居民看诊、测量血压、检查骨骼和讲解健康知识,并为居民提供免费咨询答疑。

现场非常火爆,有40余名群众排队,不料当天就被群众举报,称居委会有人非法行医,卫健委当即派出2名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检查。

工作人员到场后发现,现场有骨科医院的康复科康复治疗师王明、中医师周勇,一名群众在量血压,两名群众在进行中药透皮治疗,现场电子显示屏内容为“某骨科医院到社区开展义诊活动”。

此外,现场摆有3张桌子,桌子上摆放有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2台、多参数治疗仪1台、指夹式脉搏血氧仪1个、骨科医院“专项检查特惠价58元”卡片若干。

现场还有医院5名医生名片若干、健康卡若干、康复手册10余本、缴费单3本、处方1本、内部制剂(谢某健康管理团队)10余袋。

3个月后,卫健委认为,骨科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义诊,违反《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2条。

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7条第1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1款,决定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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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作出后,骨科医院不服,认为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被处罚,遂将卫健委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出如下理由:

1.骨科医院医生所实施的行为是好意施惠,是雷锋精神,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免费的专业知识帮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是应当提倡的行为,不应被处罚。

2.卫健委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1款,对骨科医院进行处罚,该规定针对的是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

本案中,骨科医院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足以证明,因此,该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

3.2名医生提供的是免费服务,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当日不存在违法所得,根据规定是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罚款,因此,卫健委罚款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4.骨科医院的工作人员到社区为居民解答健康知识,是受社区居民委员会邀请,医院不是活动组织者,组织者是社区居民委员会。

5.医院只有2名工作人员受邀参加活动,周勇、王明具有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6.经过卫健委官网查询,显示官网上没有《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且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通知》的通知,证明《通知》文件已经失效。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即使存在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是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而不是5万元。

卫健局辩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卫健局是龙马潭区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龙马潭区范围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故对本案具有行政执法权。

2.骨科医院经核定的执业地址中没有该社区,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只能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地点执业。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重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属于非法行医。

义诊也是进行诊疗活动,只要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地点之外开展的,其实质都是变更地点执业,应当进行备案。

依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2条、第7条第1项,医疗机构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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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3条,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有权依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罚款。

鉴于骨科医院义诊未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按照“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卫健局原本拟对医院罚款11万,经申请组织听证会后,改为罚款5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经审理查明,医院所称的邀请函,形成于开展义诊活动之后,法院认为,开展义诊行为本身应给予肯定性评价,但必须在职能部门的备案监管下依法合规开展,方能有保障。

故判决驳回骨科医院的诉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