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事用高压气枪吹爆菊花算不算工伤”?山东聊城,男子在工作时要求同事帮忙吹身上木屑,不料对方却将高压气枪吹到男子臀部,导致男子肠管全层破裂并坏死,鉴定为重伤二级,事后男子要求认定工伤,公司却说与我无关,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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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儒家住聊城市茌平区,家庭幸福、婚姻和睦,后因生活需要,于38岁时在当地一家木地板厂上班,虽然收入不高,但杨祥儒总体上感觉比较满意。

工作期间,杨祥儒一直和谢兴强在一个车间,一来二去两人熟稔起来,事发当日上午7时左右,杨祥儒下夜班后,使用该厂内与高压气泵链接的高压气管吹身上木屑。

因自己不能吹到后背位置,杨祥儒让谢兴强帮忙吹后背木屑,谢兴强一开始认真吹木屑,但杨祥儒身上吹得基本干净后,他想与杨祥儒开个玩笑。

于是,谢兴强趁杨祥儒不备,将高压气管对准杨祥儒屁股,杨祥儒瞬间发出一声惨叫,谢兴强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当即将杨祥儒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杨祥儒肠管全层破裂并坏死,手术治疗后切除部分肠管,显然,杨祥儒的伤情是高压气体经肛门进入肠道导致,经鉴定,杨祥儒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谢兴强很快被捕,虽然其一直强调自己是开玩笑,但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知道高压气枪的威力,其明知如此却仍放任结果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谢兴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但谢兴强只是普通工人,其赔偿对于杨祥儒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于是在事发后的次年即2020年12月18日,杨祥儒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同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以未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由,中止工伤认定,杨祥儒于第3年3月21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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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于5月14日作出裁决书,裁决杨祥儒自2019年3月起,与地板厂存在劳动关系,但地板厂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出如下理由:

1.杨祥儒曾于2019年3月份在我单位处提供劳动,但杨祥儒自2019年12月24日在与同事嬉戏打闹,造成身体受伤后再也没有来单位上班,双方早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

2.自杨祥儒离开公司,至提起仲裁之日起,已经远远超过1年的时效,也不应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杨祥儒辩称:

1.公司承认自己在公司工作直到2019年12月24日,在与同事相互吹木屑时自己受伤,谢兴强也是公司职工,已被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决书已经生效。

2.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公司于5月至11月的每月5日,分别给杨祥儒发放工资数额为:4762元、5901元、6793元、7945元、7923元、8784元、6384元。

自2019年3月份到自己受伤,公司一直为自己发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2020年12月18日,自己已经向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2020年12月28日,区人社局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中止书,故未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杨祥儒与地板厂存在劳动关系。

杨祥儒自2019年3月份到地板厂工作,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杨祥儒接受地板厂的管理,按照地板厂的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杨祥儒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杨祥儒提供了地板厂为其发放工资的证据,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杨祥儒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首先,杨祥儒于2019年12月24日受伤后,于2020年12月28日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期间去除一定的治疗期间后,不超过1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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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儒于2021年3月21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自申请工伤认定到向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期间不超过1年时间。

其次,地板厂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故地板厂主张超过仲裁时效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关系目前是否终止,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该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判决,确认自2019年3月份起,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