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湖南怀化,男子因腹痛就医,次日凌晨在医院不幸坠楼身亡,医院垫付3万元安葬费后,家人匆匆安葬男子,后以医疗纠纷为由,向医院索赔11万,医院:男子是自己跳楼身亡,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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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李玉登记结婚近30年,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事发前1日,彭某因主诉腹痛1天伴恶心呕吐,在其胞兄彭大陪同下,前往当地一家医院就诊。

该医院业务范围包括内科、外科等,彭某在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后,于当日00时46分办理住院手续,彭大在入院医患谈话记录、住院病人告知书、防跌倒告知书上签字。

防跌倒告知书上载明:根据病情,务必留一个陪护,活动时有人陪伴,不要将患者单独留于病房等内容,入院后,彭某被安排在医院外一科01床。

入院诊断为1.腹痛查因:(1)急性胆囊炎?(2)消化性溃疡?(3)急性胰腺炎?2.窦性心动过速。长期医嘱载明护理级别为Ⅱ级护理及陪护等内容。

彭某在医院外一科入住后,医院给予其暂予护胃、解痉、补液等治疗,明确病情后予以相应治疗,同时计划完善三大常规及胸片、心电图、B超等10余项辅助检查。

9时12分,主治医师查房后结合患者病史指出,患者腹痛考虑胃部疾患可能性大,患者心率明显异常,请内科会诊给予指导治疗。

10时17分,会诊记录载明,随内二科副主任医师查视患者,阅晰病史、结合临床表现、体查及辅助检查考虑:心肌炎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2型糖尿病;胃溃疡。

在副主任医生的建议下,彭某转医院内二科继续治疗,长期医嘱载明护理级别为Ⅱ级护理及陪护等内容,彭某入住内二科302病房,但无家属陪同。

2月2日2时至3时,彭某向当值医护人员反映其躁动不安,难以入睡,当值医护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进行体查后,医嘱对彭某以地西泮片(安定片)5mg口服,密观。

当日5时许,彭某反锁病房用板凳敲击病房的玻璃,当值护士听见异响立即敲门,发现病房门被反锁后,立即通知值班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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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5时30分,同病房另一患者的家属打开病房门,告知护士彭某已坠楼,值班医生立即到楼下查看彭某的情况,发现其生命体征消失,立即通知科主任并报警。

沅陵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并对当班医护人员、彭某同病房的患者,及患者的陪护人员进行了询问。

同病房患者家属陈述,彭某独自入住内二科302病房后,在病房里坐立不安、走来走去,还曾将自己反锁在厕所里,疑心有人要打自己,医护人员劝解后才稳定。

病房窗户玻璃是固定的,不能完全打开,2月2日凌晨,同病房患者及家属被彭某拿板凳砸玻璃的声音惊醒,未及反应彭某已跳下楼,睡觉前未反锁病房门。

沅陵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对彭某之死未予刑事立案,当日,彭某的胞兄彭大、彭二与医院签订协议书,由医院给予彭某家属安葬费30000元。

李玉、彭建认为,医院主动给30000元安葬费,并要求尽快安葬彭某,却对彭某赔偿事宜闭口不谈,原告亲属不知是局,便同意医院要求将彭某安葬。

李玉、彭建从深圳赶回沅陵后,多次找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医院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再行赔偿112218元。

医院辩称:

1.原告当庭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负有证明医院存在违约情况,并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举证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2.医院的诊疗和管理没有过错。

彭某因腹痛入院,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要求患者家属对彭某进行陪护,并根据其病情进行了症治疗,医院收诊病人后及转科,都履行了告知义务,也经患者家属同意。

在彭某烦躁不安的时候,值班医生对患者进行了心理疏导,也给予了药物安定片帮助患者稳定情绪,医院在对彭某的治疗过程中已尽到注意义务,患者死亡是自身原因导致。

3.医院的基础设施完善,不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当日,彭某用板凳砸烂医院玻璃窗后跳楼,其死亡结果系自杀行为造成,案发当天,公安机关调查得出的结论也予以确认。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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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当班医护人员,发现彭某异常情况时,当值医师及时进行处置,进行心理疏导并体查后,医嘱对彭某以安定片口服、密观。

长期医嘱载明中家属陪护,但医院明知患者没有家属陪护,既不通知患者家属陪护,亦不引起高度重视,存在一定的疏忽。

后患者因情绪波动、躁动不安而跳楼身亡,医院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违约,对于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情绪波动时,遇事想不开,砸坏窗户跳楼,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合计291717元,由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72929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