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民生权益,树立人人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形象,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与旗公证处联合开展案款提存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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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原告甲某将被告乙某诉至东乌珠穆沁旗法院,诉称被告乙某私自占有其位于东乌旗某街区商铺,经多次沟通无果,一直未予返还,因此起诉要求乙某返还房屋并排除妨害。乙某辩称,案涉房屋系丙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建,乙某属于回迁户,因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按照双方签署的回迁安置协议向乙某提供房屋,乙某遂在不知道案涉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占有使用。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系甲某与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但甲某长年在外地居住生活且该房屋已由乙某实际占有,并对房屋进行了必要的投入,如果一判了之将会对乙某造成较大损失,亦不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经了解,乙某愿意出资购买案涉房屋,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多次沟通后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为使双方安心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使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提出适用案款提存公证业务,即先由乙某按照提存公证业务要求将17万购房款存入指定账户,再由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债权人可持公证书前往法院开具《提存通知书》,待达成调解后再凭借法院开具的《民事调解书》及《给付函》将提存款打到提存指定账户。甲某、乙某二人最终同意这一方案,接受调解。案款提存后,甲某、乙某又主动联络与丙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协商由乙某与丙房地产开发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前,法院已向旗公证处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和《给付函》,公证处按照规定将17万购房款汇入甲某账户。

至此,甲某与乙某间的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甲某与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购房协议解除,乙某也通过合法方式购得房屋,其与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拆迁安置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款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该模式的推行使用,一方面很好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互信问题,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另一方面通过公平、快速、有效解决纠纷,促进当事人调解,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有益尝试,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