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寿县2023年第5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用地业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淮(南)〔2024〕15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4月18日

(四)批准用途:城镇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所有权人:寿春镇寿滨村;

(二)征地位置:寿春镇寿滨村(具体位置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

(四)征地面积:4.5286公顷(其中农用地3.4773公顷,建设用地1.051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二)安置途径采用货币补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规定执行,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实施。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书及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当地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结果为准。特此公告。寿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