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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7日,李某经人介绍认识黄某。当日黄某答应与李某返回其户籍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日,李某、黄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后双方共同生活了7天左右,黄某声称要去广东打工,于2008年9月26日独自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之后,李某对方找寻无果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坚称其与同村的赵某相识,结为夫妻,生育一子一女,自己并不认识李某,也未离开过居住地,不可能与赵某登记结婚。为了查明案件情况,法院经过多方核实后确认了黄某所述情况属实。在对李某和黄某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双方也确认彼此不认识,也未办理过结婚登记。

审理结果:

法院经查黄某与同村的赵某于1989年结婚,之后从未离开过居住地。在全国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显示以黄某名义与他人名义登记结婚的有十几处之多,且均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过程中,法院着急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李某与黄某确认没有见过对方,也不认识对方,双方没有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存在他人借用或冒用黄某居民身份证与李某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李某、黄某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销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寄语:

如果被骗婚姻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受理。对于被冒名者而言,婚姻的缔结不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应当将此类案件作为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于行政实体法与程序调整的范围。民政部门在人证不符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没有尽到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所以可以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同时责令民政部门采取删除婚姻登记错误信息等补救措施。在处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可以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可以在裁定驳回起诉后依职权发出司法建议书,将冒名登记结婚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及时告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主动纠错、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