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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发生一起购房骗局!

花光积蓄只为孩子落户入读好学校,末了却发现竟是骗局……近日,广州黄埔警方侦破一起以低价卖房帮助事主孩子落户入学为由的接触性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成功追回被骗资金和赔偿款合计68万元,获得群众的赞扬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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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打听购房入学“门路”被骗

2019年,马先生(化名)因小孩落户入学问题,四处向亲朋好友打听购房入学“门路”。与马先生同为货车司机的张某,利用马先生的急切心理,表示可将自己和妻子名下的回迁房指标低价出售给马先生。

两人形成口头协议后,自2019年起,马先生通过微信以及银行卡,陆续转账63.3万元给张某作为购房钱款。但随着时间一年年过去,孩子慢慢长大,张某的回迁房不仅没有踪影,其本人也玩起了失踪。长时间联系不上张某的马先生,方知被骗。

民警网上追逃嫌疑人外地落网

钱财损失巨大,且孩子快到入学年龄,马先生到黄埔区公安分局红山派出所报警,希望民警侦破案件,追回被骗钱款。红山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办案民警根据线索通过多方走访、缜密调查,终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妻子冯某的身份。

办案民警调查期间,张某一直销声匿迹。经对其妻子冯某进行走访调查,办案民警发现,冯某与张某于2019年离婚,涉及的回迁房是冯某个人名下,张某无权买卖。根据现有证据,张某诈骗事实确凿,黄埔警方随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

2024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8岁)在广东省清远市落网,被当地警方抓获。红山派出所办案民警迅速赶往清远市,将张某带回调查。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述,其利用前妻回迁房对马先生进行诈骗,称以每平方米1.5万元的低价出售,解决马先生小孩的落户入学需求。为使卖房显得有“真实性”,张某还专门提供了由其保管的前妻的银行卡账号让马先生转账。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多方教育,犯罪嫌疑人张某已悔改,将马先生购房的全部钱款63.3万元返还,并赔偿其损失4.7万元。

案例|贪便宜买回迁房,差点被坑100万

黄埔区法院于2022年判决的一宗发生在茅岗西旧改项目的案例,为我们揭开了回迁房指标交易风险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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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萍,女,住越秀区。

被告:黄某彪,男,住黄埔区。

原告张某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黄某彪向其返还100万元回迁房指标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案件始末:

2018年8月底,张某萍通过案外人周某了解到黄某彪意欲出售茅岗西旧改项目回迁房指标面积100平方米,张某萍决定购买。

随后,张某萍在2018年9月4日通过案外人陈某何的银行账户,向黄某彪支付了100万元。

黄某彪收款后,一直以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各种借口不与张某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2021年12月20日,黄某彪与茅岗西旧改项目公司茅岗腾顺实业签订迁安置补偿协议。

张某萍知道后,托周某以及知情人刘某,找黄某彪尽快签订买卖合同或退款。黄某彪对此一口否认收过张某萍的100万元。

张某萍认为,黄某彪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某彪辩称,他不认识张某萍,双方从未见过面,涉案借款是他向公司股东周某借的,与张某萍无关。

黄某彪称,周某曾介绍盛兰公司的杨总来购买他的安置指标,黄某彪与杨总准备签协议时,杨总说其急需要用钱,因此放弃购买。

黄某彪一口咬定:张某萍所说出资100万购买他的安置指标,以及书面买卖合同等都是虚构的。

这两人谁说的有理呢?对此,法院审理认定如下:

张某萍为陈某何公司的财务人员,其通过陈某何了解到有人要出售茅岗安置房回迁指标,故其通过陈某何购买黄某彪的安置面积。

因资金不足,随后张某萍与陈某何协商,由陈某何先帮她代付。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清单显示,陈某何确实在2018年9月4日向黄某彪转账100万元。

同时《汇款说明》也说明了:该笔汇款是陈某何受张某萍的委托,代张某萍向黄某彪支付的购买黄某彪回迁房指标的款项。

此后,张某萍通过现金方式分期将该100万元返还给了陈某何。

另外,案外人周某及刘某,均出具书面《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

周某称,其与黄某彪是亲戚关系,2018年黄某彪找其借钱。周某说金额太大,黄某彪说可以用他的安置房来凑钱,周某则表示愿意帮黄某彪找人购买。

随后,周某找了三个人,最后陈某何同意购买,但因未签订协议陈某何没有付款。

后来,周某声称由其担保,让陈某何先付款。于是,陈某何于2018年9月8日转了100万到黄某彪账户。但黄某彪此后一直拖延不签约。

陈某何说:他与周某是朋友,听周某说有人要出售回迁房指标100多平方,他想购买,于是安排财务人员向黄某彪账户支付了100万元。

后来听说出售指标只有100平方,就不想要了。这时张某萍说想要,顺水推舟将指标转让给了张某萍。

黄某彪辩称,他出售安置指标只是作为借款100万元的担保,即其在归还借款时,可以通过出售100平方的安置指标来凑集款项,归还相应的借款。陈某何支付100万元借款给黄某彪也是基于与周某的私人关系,并不是陈某何购买安置指标的预付款。

对于借款的说法,周某予以否认。

另外,黄某彪也没有提交其与周某关于借款期限、利息等的相关约定证据。

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清单、《汇款说明》、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予以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萍与黄某彪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黄志彪是否应当返还张某萍100万元?

对此法院论述如下:

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可证实黄某彪确实于2018年9月4日收到陈某何转账的100万元。

同时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可认定张某萍100万元购买黄某彪安置房指标的事实成立。

黄某彪收取款项的行为,视为其与张某萍就购买房屋指标达成合意。

由于双方并未签订协议,张某萍要求黄某彪返还该笔款项,并要求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黄某彪向张某萍返还100万元及利息,同时由黄某彪承担案件受理费。

来源:平安广州、黄埔视野

--THE END--

本刊法律顾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谢炎燊、陈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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