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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与用人单位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以此豁免双方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从用人单位角度,虽然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并伴随未缴纳社保的行政处罚风险,存在重大用工隐患;从劳动者角度,社会保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缴纳社保可以为员工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多方面的保障,帮助员工在面对疾病、退休、失业、意外等情况时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其安全和福祉。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