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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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通中,难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报警后,交警部门通常会在现场调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明确双方应负责任。
事故认定书也成为双方索赔和保险理赔的直接证据。
那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有异议的,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吗?
但无论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都需要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只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那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案件复核,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
因此,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复核仅限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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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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