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围绕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废旧车辆和电池回收等环节,拟出台完善行为规则和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针对深圳“一人多车、残旧车不注销挤占号牌资源”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在原登记制度基础上规定“一人一车”,对个人已在本市正常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要更新的应当先完成变更或注销登记。《征求意见稿》补充了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5年,经查验电动自行车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号牌予以延期使用,每次可延期2年。

针对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强了生产和销售环节管理,要求销售门店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动自行车实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非法改装行为。对于加装雨棚等严重威胁行人安全的加装行为,明确由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针对电动自行车违法通行,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新增完善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措施,明确出台电动自行车通行道路设置指引,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同时定期组织排查梳理人车混行重点片区。为引导市民自觉形成佩戴头盔的安全习惯,将在合理裁量后实施递进式处罚,不戴头盔从原来的定额“处二百元罚款”,调整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废旧蓄电池及线路老化、破损,是电动自行车火灾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之一。《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中,明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免费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并主动将检测结果如实告知使用人”,以及“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鼓励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监测预警系统”。针对停放秩序和充电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则明确了停放点设置的部门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针对因配送考核机制不合理导致驾驶人超速、冲红灯的问题,要求企业优化平台算法,保障合理配送时间,对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等民生行业的企业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则要求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换电安全教育,利用技术手段对超速、冲红灯、驶入禁限行区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提示、干预和管理。

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 | 陆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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