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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认真审查了阿强提交的案涉印章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民营企业权益的重视与保护,让我们摆脱这一笔‘糊涂债’。”近日,A公司负责人阿强(化名)得知法院已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原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后,他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特地给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从天而降400万元债务

2006年,阿强成立A公司,租赁B公司的厂房作为经营场所,阿强也由此结识了B公司负责人阿阳(化名)。某天,阿阳找到阿强,表示想借用A公司的名义向某典当公司借一笔钱,用于B公司的生产经营。阿阳拍着胸脯说:“兄弟你放心,这钱就是我借来应个急,还钱什么的你不用管,你就是帮我顶个名、签个字,应付一下贷款公司。”阿强出于兄弟义气,又觉得自己不过是个“假的借款人”,于是一口答应下来,签完合同便将此事抛于脑后。

2018年9月,阿强突然收到一份法院执行局发来的报告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处赫然写着A公司。“这难道是什么新型的诈骗方式?”半信半疑的阿强决定先不理会。

然而半个月后,阿强在查询银行卡时发现账户被冻结,自己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阿强彻底坐不住了,他来到法院执行局询问情况,执行人员看到他惊讶地说:“不对啊,你是阿强?前两天来签字的怎么是一个年轻的阿强?”阿强听完一惊,赶忙掏出身份证示明身份,并要求查看案件卷宗。阿强发现,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中载明:被告A公司共欠某典当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他心中疑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自己竟然成为了‘借款人’?”

从天而降的债务让阿强走上了维权之路。他怒气冲冲地回到厂房,发现B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自己的电话也被阿阳拉黑无法接通。阿强又来到法院“讨说法”,却被告知案件早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且本案中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了A公司的印章,司法文书也是按照代理律师留下的地址送达并签收,法院的调解书没有问题。不甘心的阿强又给代理律师打电话,律师称自己也是在收到完备的手续后被事务所指派出庭的……

精准识别虚假诉讼端倪

“我根本就没去过法院。这判决书上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律师我根本没见过,我们公司没有委托过他们。法院的文书我从来就没有收到过,开庭我也没参加过。”2023年1月,阿强来到运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耐心听完阿强的陈述,初步判断,这极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从未谋面的律师为何成为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一直由申请人保管的公章何时加盖在了委托代理书中?全程参与诉讼的B公司为何在案发后选择避而不见?

在对案件仔细研究、通盘分析后,承办检察官决定展开调查:一方面,对法院卷宗中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进行鉴定,查明是否有人伪造代理手续,代替A公司参加诉讼和调解;另一方面,对案涉当事人逐一进行询问,还原事实真相。

在询问阿阳、委托代理人等人员后,检察官终于明晰了相关情况。原来,B公司在如期归还了部分借款后,因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某典当公司将A公司与B公司一同诉至法院后,走投无路的阿阳动起了歪心思:A公司也是被告,如果能把债务全部转嫁给他们,那自己就不用还钱了。后来,阿阳私刻了A公司的公章,偷偷加盖在委托代理书中,委托他人代替A公司参加诉讼和调解,并与某典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A公司归还剩余借款。

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情形

受理案件后,运河区检察院指导阿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文书中的公司印章进行鉴定。2023年3月,阿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显示:A公司印章印文与送检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经鉴定,授权委托书上A公司的印章确系伪造,A公司并未参与案件的诉讼和调解。询问中,阿阳也自认伪造了印章,A公司并未参与案件的诉讼过程。

承办检察官认为,参与法院诉讼与调解应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代理人需得到委托人的真实授权方可代为参加诉讼与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B公司以转嫁债务为目的,隐瞒真相、伪造印章虚构委托手续,代替A公司参加诉讼、调解,骗取法院调解书的诉讼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

2023年4月7日,运河区检察院就本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本案存在虚假代理情形,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建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违法情形。日前,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认为原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对本案再审,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通过法官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与批评教育,阿阳表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将尽快筹措资金偿还借款。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