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就如何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及时纠正不良行为和习惯,帮助监护人更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向小红(化名)和小明(化名)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并向小红和小明所在学校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2022年5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撖某邀约小明、小红(均系未成年人)行至蒙自市期路白乡某村实施盗窃。当天1时50分许,由小明、小红望风,撖某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住宅内,将胡某某家停放在院内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3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12808元。被告人撖某于2022年6月9日被民警抓获。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撖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被告人撖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12608元。

因案发时,小明和小红两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小明和小红在上学期间逃学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家长和学校的教育与监护都存在问题。于是到家中向家长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并与监护人从有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沟通,要求监护人加强陪伴,多关注小明和小红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科学管教。

同时,为有效防范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向某中学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该校严格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主体责任,对于逃学事件要及时反馈家长,并加强对此类学生的教育管理。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本报记者 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