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津南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

抚养费纠纷案件

未成年子女

患有严重疾病急需治疗

民一庭联合立案庭、执行局同心协力

及时为孩子

先予执行到部分医疗费

展现了司法的“速度”与“温度”

01案件前情AN JIAN QIAN QING

原告陈小某的母亲梅某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2006年生育陈小某一子。2008年梅某某与陈某协议离婚,未约定抚养费,陈某也未支付陈小某抚养费。原告陈小某曾就给付抚养费事宜提起诉讼,津南法院判令陈某自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陈小某满18周岁时止,陈某依据判决内容支付抚养费至2024年2月。

原告陈小某于2022年下半年因感染新冠病毒导致脑部疾病,先后辗转多所医院就诊。2023年1月,在原告住院期间,因花费巨大,其母梅某某向津南法院求助,经承办法官国艳积极协调,被告主动支付原告5000元。

02案件审理AN JIAN SHEN LI

2024年3月22日,原告陈小某的母亲再次联系承办法官国艳,称已带孩子来到天津,准备向孩子生父再次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前次抚养费判决后至今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津南司法局立即为该母子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法律援助律师确定立案时间,同时与立案庭沟通对接,为原告争取开辟绿色立案通道。原告母亲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又表示当前急需资金给孩子继续治疗,承办法官建议此种情况可申请缓交诉讼费,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原告母亲遂委托法律援助律师代为书写相关申请。

3月25日

原告的法律援助律师依约至津南法院完成立案并提交相关申请,当日,承办法官经审查后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用2万元,随即交办至执行局。

3月26日

执行局完成立案并迅速启动先予执行程序。

3月27日

执行系统反馈已冻结被告存款15000余元。承办法官关注到陈小某的心理健康状况,在与其母沟通后立即联系津南区妇联。

3月28日上午

津南区妇联在亲情关护室安排心理咨询师为原告进行了免费的心理疏导。当天,承办法官约被告现任妻子在亲情关护室楼下的社区活动场地见面。

一方面向被告妻子送达本案起诉状、传票等应诉材料,让被告妻子查看原告提交的病历和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要求被告积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另一方面组织原告母亲与被告妻子进行协商,双方当场未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随即约人民调解员于当日下午两点,继续做调解工作,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妻子同意带原告去医院全面检查确定病情,费用全部由被告垫付。同时,承办法官抓紧安排开庭审理此案。

4月10日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43607.84元。

4月19日

扣除原告应自行承担的诉讼费用,法院执行局先予执行款16000元已汇入原告银行卡中。现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从立案、先予执行到审理、判决,在立审执高效联动、沟通对接的紧密配合下,短时间内将部分案款执行到位,纾解了陈小某的燃眉之急,仅用不到二十天的时间解决了纠纷,为孩子后续及时治疗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03法官有话说FA GUAN YOU HUA SHUO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符合特定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津南法院开启立审执联动绿色通道,顺利高效地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有力彰显了司法担当,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04法条链接FA TIAO LIAN JI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来源:民一庭 刘利娜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