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在实践中,巨额、“天价”违约金调减的案例并不鲜见,那么,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守约方是否可以主张增加违约金?答案是肯定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起来看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吧。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物流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项目供应钢材,某工程公司则按照签收钢材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按月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某物流公司依约陆续供应了某工程公司所需的钢材货物,但某工程公司并未支付任何货款,双方经过结算确认截至2021年6月底尚欠的钢材款金额达208万余元。

在多次催收未果后,原告某物流公司一纸诉状将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付清尚欠货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付违约金。

被告某工程公司对拖欠原告货款208万余元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违约金计算方式错误,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审理

西乡塘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原告某物流公司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签订《借款合同》,又与某银行于2021年7月签订《借款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分别为10%及LPR+0.2%。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商事行为最基本的原则,违约金的约定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案涉钢材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但是,在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交付全部货物和发票、且双方已对账结算的情况下,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任何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仅限于所欠货款的存款利息损失,现原告已举证证实其已于案涉合同履行的同时期对外举债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其所负担的利息已超过案涉合同约定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如仅补偿守约方尚欠货款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则违约方的违约成本明显过低,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主张提高违约金计付标准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西乡塘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某物流公司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并非“一锤定音”,而是可以对于过高或者过低进行适当的调整。司法实践中,违约金的调整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双方履行的情况、违约方过程程度、守约方预期利益和损失等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原告某物流公司作为守约方提交两份《借款合同》证明其因被告某工程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判决支持原告按2倍LPR调整违约金,以弥补其利息损失。

在此,法官建议:一方面,在日常合同订立过程中,对于违约金等相关条款应予以注意和重视,审慎签订合同,以防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主张违约金调整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董笑君

编辑:叶鑫

校对:伍彬

初审:余跃

复审:王玉梅

终审:卓晓阳

有态度 | 更权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网站:南宁法院网

nnzy.chinacourt.org

即刻关注南宁中院

即刻关注南宁市中级法院”官方微博

打开抖音扫描下方二维码

即刻关注南宁中院”官方抖音号

即刻关注南宁中院”官方视频号

微信投稿信箱:nnzy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