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诉讼案,案件的成功执行,既是执行律师帮助客户实现诉讼目标的最终落脚点,也是执行律师能力的体现。

据中国执行信息网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月3日失信被执行人已超860万名,可见执行案件回款之难。

部分案件执行难,不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是因为被执行人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导致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得不按照规定终结本次执行。

如何重启终本执行案的希望,同时推动执行僵案的办理,是每个执行律师都要掌握的课题。

5月10/11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团队创始合伙人施鉴峰律师,就如何追加被执行人并用好“拒执罪”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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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执行中如何揪出幕后老板?

碰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当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在历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追加法定代表人来打破执行僵局,包括一人公司、未缴出资、抽逃出资、清算不能等。

但要注意的是,不是每种情形都能适用追加,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情形的,才能追加。

追加未缴纳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举例。

追加未缴纳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股东出资到期未出资的,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另外一种是出资未到期,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前者追加比较容易,后者因涉及股东加速到期,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很大,尤其在新公司法出台后。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下股东的出资应加速到期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但部分案件中法院则认为认缴制的核心要义——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否则认缴制将无以维系。

那么,如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能否追加原股东、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追加?其他各类追加情形的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又有哪些?

5月10日晚19:00,施鉴峰律师做客智拾网直播间,教你执行中如何揪出幕后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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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追加被执行人丨执行中如何揪出幕后老板?

1.一人公司

(1)执行追加VS直接起诉 利弊分析?

(2)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标准?

(3)表面“多人公司”实质“一人公司”?

(4)债务发生时的“一人公司”?

2.未缴出资

(1)执行追加VS直接诉讼 请求权基础分析?

(2)“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概念分析?

(3)“恶意转让”、发起人责任?

(4)起诉时,可否去原告住所地起诉?

3.抽逃出资

(1)责任主体范围?

(2)证明标准是否要达到资金闭环?

(3)“帮助抽逃”的情形及证明标准?

(4)被告常见的抗辩事由及处理方式?

4.清算不能

(1)财务账册的具体范围?

(2)强制清算不能、破产清算不能概念分析。

(3)清算不能与无法清偿之间的因果关系?

5.不当注销

(1)简易注销的追责路径?

(2)未予通知的追责路径?

(3)注销与无法清偿之间的因果关系?

Part.02

如何用好“拒执罪”?

实践中,一旦查找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线索,即使被执行人依然不配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通过运用“拒执罪”来倒逼执行案件的继续,从一定意义上,堪称申请执行人实现诉求的最后一根稻草。

但如何适用并扣上这个帽子,却没想象中那么容易。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那么,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

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通常是以被执行人名下无“显性”财产为根据的,如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而刑事程序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显性”财产,更要考虑其“隐性”财产,律师如何取证才能证明被执行人确实存在高消费、高支出已构成“有能力执行”?

还有“情节严重”的判断。对什么情况下才属于情节严重,最高院《拒执罪案件司法解释》中并未进行明确规定,那么普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以及拒执罪的启动问题。

现实中,执行法院以拒执罪移送案件,通常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指标性。如该法院无相关的移送政策,或虽有政策支持,但指标紧张或当期指标用完,也较难顺利申请法院主动移送。

此时,律师可以采取哪些动作重启执行案?如何做好法院与公安机关的信息桥梁,以确保公安机关能尽快立案?当无法通过公诉立案时,申请执行人又该如何通过自诉立案?

5月11日晚19:00,施鉴峰律师做客智拾网直播间,就如何用好“拒执罪”这项屠龙之技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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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拒执罪丨强制执行的屠龙之技!

1.罪名解析

(1)拒执罪是不是“欠钱不还罪”?

(2)起刑点是多少?哪些情况下3年以上?

(3)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可否启动拒执罪?

(4)拒执罪的启动是否有执行制裁前置条件?

(5)判决生效前就转移财产,可否追究?

(6)单位犯罪的追责范围?

2.构罪行为

(1)常见情形:单独清偿、拒不交付、取现收租、大额流水

(2)特殊情形:借钱还债?虚假和解?倒贷?

3.其他细节:达成执行和解能否撤案处理?

课程收获

01

了解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的适用情形、追加技巧

02

知道如何用好“拒执罪”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03

切实提升执行案件回款的能力,大幅提升办案效率

讲师介绍

施鉴峰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行+”团队创始合伙人

施鉴峰律师,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团队创始合伙人,从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7年以上,专注于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等,执行经验丰富,同时担任宁波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或代理过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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