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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川区法院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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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物业公司依据其与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5月,刘某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并以该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举行业主听证会,属无效合同,其不受该合同约束为由拒交物业费。此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中,建设单位在该房产项目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以招标方式选定有资质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有效成立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并全面履行。且刘某作为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基础物业服务,那么刘某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为主,紧扣案件焦点问题,抓重点化解矛盾,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意识,最终,刘某依照合同约定交清欠缴的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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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前,建设单位与其所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因涉及整个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护、养护等,具有公共服务特征。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金川区法院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