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条文注释

本罪主体一般来说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司法实践中,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道国家重要机密的也不少。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不具有渎职性质,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类别。

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其具体的保密范围、保密程度,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及该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划定

相关问题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该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

其第37条规定,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这样,情节是否严重可以比照上述标准加以认定。如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先进手段大量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国家秘密危害较大的等等,就可以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从而以本罪治罪。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区分该罪与非罪行为的关键是看泄密的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泄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可以行政处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区分该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

(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对象除了国家秘密以外,还包括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影响国家安全的情报。

(三)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国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其法定行为方式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四)构成犯罪情节轻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则在构成犯罪上没有情节的要求。

(五)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