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区分发票开具时点来看:

一、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解读:若依此条规定,

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则并不存在“开了发票以后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这个问题了,因为原本就是“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这儿又要区分两种情形:

(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比如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种情形下,

预收租金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可以开具发票;但由于乃是“预收款”,租赁服务尚未提供,无须确认收入。

(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其实,这种情形更加常见。

比如货物已经发出、交付,无论款项已收(预收)还是未收(赊销),皆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可以开具发票,同时收入确认条件也已达到,理应确认收入。再比如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也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三、既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也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某些情形,其实也是可以开具发票的。比如,

“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收取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时候,虽然开具了(普通)发票,但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无需确认收入(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外,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预收款,也是类似情形(当然,收款时会发生“预缴”义务)。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无论收入是否达到确认条件,发票一经开具,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即:

“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附网友问题:

发票开出去,对方付款,但是货物还没有拉走,那收入是否在开票当月确认?

事实上,既然

“货物对方还没有拉走”,固然无需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

其实这个时候也不应当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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