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冲入火中救妻儿保险公司拒赔”一事在网上引发关注,那么事情经过究竟是怎样呢?

5月9日,有媒体报道,湖北恩施,一男子得知家里木房失火后,第一时间赶回家中,并不顾他人阻止,冲入火海救被困家里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伤残程度二级。万万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竟认为,男子是自致伤害或自杀,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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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杨某家木屋失火一事,发生在2023年1月22日的凌晨,当时是大年初一,杨某接到邻居邀请,到邻居家吃饭喝酒,玩到很晚。突然,邻居发现杨某家有火光,失火了,在门外大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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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听到邻居的喊话,立即冲出去,手忙脚乱地往家的方向赶去,当时杨某母亲、妻子、儿子都在家中,被困在燃烧的木房内。杨某到了家后,立马要冲入家中救人,周围邻居觉得火势太大,这样冲进去太危险了,劝杨某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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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没有理解,挣脱束缚,冲入火海救人。然而,火情并没有因为杨某的勇敢,对他有所宽容,这次失火,造成杨某全身多处烧伤,伤残程度二级。值得庆幸的是,杨某所在公司曾为他购买了意外险和健康险,杨某觉得,自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一部分赔偿,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竟认为,杨某的情况,属于所购保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拒绝赔付。杨某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共计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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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杨某明知道家里着火了,不顾他人劝阻,非要冲入家里,好像符合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保险公司以本条规定不予赔偿,符合合同约定。但要注意的是,当时杨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全都被困在燃烧的木屋里,他冲入家中扑火救亲人是民法典规定的需要尽到的救助义务!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保险公司将杨某扑火救人的行为,认定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是要杨某违背人伦,不对亲人施救,违背了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价值不符。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58万余元。

对此,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法院可以支持其主张,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保险公司两审均败诉。

那么对于这起事件你们是如何看待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