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有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相关政府部门有依法答复的义务。然而有些部门不依法依规答复,那么我们老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知识 。

案件事实

本案例来自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黄正通律师办理的一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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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是大连某村村民,2012年与某村委会签订征地动迁补偿协议书,但王女士认为补偿过低且补偿款迟迟没有支付到位,一想到自家老房就这样被征收且迟迟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心里十分着急,却又不知去哪里寻求解决的途径,于是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的黄正通律师帮助其维权,黄律师介入案件后依法提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最终成功确认该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黄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第二项规定:"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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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9月18日通过顺丰快递将案涉告知书送达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告知书,但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违法。史主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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