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用水户:

为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自2024年1月起,公共供水企业供给用户的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办法》指出:用水定额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年考核计费。用户每年的用水定额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厅发布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2021版,根据省定额标准动态调整),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以及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

《办法》规定: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准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附加。用水单位年度内用水超出定额核定量,超用部分按超定额标准执行;跨年度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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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 的通知》

2024年5月10日

关于印发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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