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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电动车因其方便、经济的特点,成为大家青睐的交通工具,大街小巷总能见到电动车的影子,但不少电动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电动车超载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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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重 视

2023年10月24日18时12分,李某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车后捎带韩某、张某1,均未成年)与张某2驾驶的“爱尚”牌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乘车人韩某胫腓骨干骨折,住院治疗。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2负次要责任,乘车人韩某、张某1在事故中无过错,不负责任。韩某将李某、张某2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李某系韩某奶奶,诉讼过程中,韩某放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张某2同意承担韩某各项损失30%的赔偿责任,并当庭履行了赔偿款。因李某系韩某奶奶,韩某放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也意味着该部分赔偿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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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电动车出行很方便,但驾驶人一定要遵守交规,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礼让、安全出行!

来源:永昌县法院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