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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编,1260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让我们一起来通过以下几个小故事,了解一下这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

01

出租屋内维修的费用由谁承担?

小张租住在房东老陈的房屋中,该房屋年久失修,屋中的下水管道漏水,严重影响到小张生活和居住。为此,小张多次要求房东老陈维修下水管道,老陈却借口推辞。那么小张可以自行维修吗?若是自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谁承担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张租住在老陈的房屋中,因老陈未尽维修义务,导致该房屋下水管道漏水。对此,小张可以自行维修,且维修费用由房东老陈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02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天气晴朗,风和日丽,小王刚刚在楼下停好自己新买的小轿车,哼着小调,悠闲地走出车门没有两步。忽然听到“啪!”的一声巨响,小王忙扭头回去观看,这一看不得了啦!刚刚到手还没有上牌的小轿车被不知谁家的花盆直接砸了个大坑。小王赶忙抬头看是谁家花盆坠落,可哪里还找得到花盆属于哪个住户的,小王心情骤变,一下子郁闷至极,心想这个损失该找谁赔偿呢?总不能自己吃了这个哑巴亏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03

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故

小卢这周末要自己开车去县城办事,同村的小曾刚好要回县城,于是便搭上了小卢的顺风车。没想到由于去县城的道路最近在翻修,路况不好,小卢开车时不慎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造成小曾轻微脑震荡和腿部骨折。小曾认为自己会受伤是因为小卢驾车不当的原因,小卢应该赔偿自己的医药费。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内容整理:法监科

编辑:周幸

审核:陈玲、韦晓燕

终审: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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