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与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示,有少数养老机构在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时因资金使用不规范,产生了资金链断裂后的系列问题。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意见》强调了跨部门、多元化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全链条监管。盘古智库老龄社会研究院副院长李佳表示,一些机构以“会员门槛”等形式收取高额费用,不仅增添了公众养老负担,也营造了养老焦虑。他认为,随着银发经济火热发展,亟须对现存的预收费乱象加强监管。

专家

  部分养老机构资金管理不规范

  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跑路” 

《意见》表示,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一定程度缓解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纾解了运营压力。但是,也有少数养老机构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爆雷”、“跑路”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李佳表示,近年来银发经济发展火热,养老市场中难免滋生了非法集资、诈骗等不法行为,亟须加强监管。

此外,李佳认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的额度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他说当下的养老市场中,一些“会员制”养老机构的预收费形式涉及资金额度大也更为隐蔽,比如有机构以购买高额金融产品为提供养老服务的门槛。此类预收高额费用的养老机构往往以高端自居,而实际上高价并不等于高端,并不一定会带来更为优质的养老服务。

李佳认为,这些“预收费乱象”不仅增添了公众的养老负担,更在社会中制造了“养老焦虑”,扰乱了养老市场的正常秩序。他表示,养老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关乎着每一个人对老年生活的预期,《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产业监管。

 聚焦

  明确预收费周期不得超12个月

  暂停或终止服务提前30日提醒 

南都记者注意到,《意见》从全链条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提出了要求。监管范围包含了预收费中的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在养老服务费最高预收额度方面,《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南都记者注意到,前文提到的“会员制”养老机构的预收费问题,《意见》中亦有涉及。《意见》明确,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意见》要求,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等。

在退费方面,《意见》要求,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目标

  在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

  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

李佳表示,跨部门的监管合作是《意见》中的一大亮点,据他观察,近年来,养老事业相关文件逐渐趋向于多部门联合发布,这体现了国家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实践探索。

《意见》提出了主要工作目标,即在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协同监管进一步优化,预收费资金监测预警、风险隐患排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能力有效提升,养老服务市场更加公平有序,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有效减少,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消费的满意度稳步提高。

具体来看,《意见》要求,要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完善公办、民办普惠等类型养老机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要求等。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要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为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便利。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抽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南都记者注意到,《意见》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采写:南都记者 王森 陈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