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焦某某因离婚财产纠纷先后在广州法院打了两场官司,一审判决后,焦某某自认较为合理。但在二审终审判决时,一审裁判中对焦某某有利的判决,被全部推翻,即便在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分配给他的财产,也被了二审改判给了对方。为此,焦某某称二审广州中院法官判决不公,涉嫌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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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起纠纷,一审结果存争议

吉林男子焦某某与河南女子贾某于201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内,二人在广州经营服装、店铺租赁等生意。

2021年初开始,夫妻二人感情出现矛盾,多次打闹并报警。

2021年至2022年期间,焦某某与贾某先后于婚内签订了两份《婚内财产协议》和一份《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

2022年9月,焦某某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准许二人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名下价值数千万元的汽车、房产、租赁商铺的经营权、股票、基金以及现金等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双方均缺乏沟通与理解,没有及时化解矛盾。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该准予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后,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参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审法院对案涉财产做了相应处理。

2023年9月22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05民初206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贾某离婚;

离婚后,被告贾某在青岛购置的一处房产与车位归原告焦某某享有;

离婚后,原告与广东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就广州市一处自编127号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合同权益归原告焦某某享有;被告与广东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就广州市一处自编25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与刘某某于2022年2月12日就广州某批发市场二楼126 档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合同权益归被告贾某享有;

离婚后,原、被告各自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股票账户、基金账户的款项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被告贾某在广州天某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30%股权收益由原告焦某某与被告贾某各占50%。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某某认为,贾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审法院在处理登记在贾某名下的天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理有误,一是购置于2021年6月落地价310万元的汽车,被贾某以公司的名义以远低于市场价(约260万元)的价格120万元出售给她的表弟,二是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将天某实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逻辑令人费解

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份《婚内财产协议》和一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两个问题上。

关于两份协议书的效力认定,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此外,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亦明确约定该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而双方未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本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两份《婚内财产协议》,内容均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汽车已经转让给案外人,涉及案外人利益,一审法院未有处理该车并无不当;案涉青岛房产及车位、广州的127号商铺,根据两份《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应当归贾某,一审认定归焦某某不当。

综上,2024年2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粤01民终29114号民事判决书,将一审判决给焦某某的青岛房产及车位、广州的127号商铺均改判给了贾某。

有法律人士表示,广州市中院的判决逻辑令人费解,法官的裁判依据存在双重标准,有失公平正义。比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所有房产、商铺裁判给贾某,其裁判依据是两份《婚内财产协议》,但却对签订于2022年3月21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127号商铺”合同权益归属焦某某的约定,却改判给了贾某。

还有,二审判决书中先是认为“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而后又认为两份《婚内财产协议》“内容均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前后逻辑显然无法自洽。

焦某某则表示,二审判决的结果,意味着自己将一无所有,案涉127号商铺系自己唯一的生活来源,而本案中,法官却将价值数千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判给了贾某,任何一个有良知,有法治观念的法官,都不会作出如此违背法律与道德的裁判。

因不服二审判决,焦某某近日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24年4月18日,广东省高院受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