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母亲名下有三间房子,2012年我母亲手写遗嘱一份并进行了公证,内容是老二老三各拥有一间房子。2017年我母亲又在老大家里立遗嘱一份,录音一份,委托书一份,内容是老大拥有三间房子。这份遗嘱建立时没有见证人,只有受益人在场。请问最后这份遗嘱有效吗?我母亲于2021年去世,这三间房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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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遗嘱所立时间期间的法律规定,这三间房子的继承应当以2012年的公证遗嘱为准。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你母亲的第二份录音遗嘱没有见证人。根据遗嘱订立时有效的《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你母亲的这份录音遗嘱在法律效力上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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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两个遗嘱都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所立,即使录音遗嘱形式合法或者立有自书遗嘱,都应当适用于当时的《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以公证遗嘱为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