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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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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谈婚,李某家给张某家彩礼20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了三金,后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一年后,因双方在观念上、生活习惯上的不同,无法磨合,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称若离婚,张某应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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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仪礼》记载“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包含着男女青年及其家庭对美好婚姻生活的期盼。

移风易俗

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让本该作为民俗的彩礼慢慢变了味,有人盲目将彩礼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不顾家庭实际经济情况,也有人觉得彩礼越多显得自己越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2019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作为传统民间习俗,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同时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哪些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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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返还标准

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以案说法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审理,综合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李某给付的彩礼过高,双方共同生活了一年,对婚姻无法存续李某无明显过错,结合嫁妆情况、共同生活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张某返还彩礼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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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减负”

从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高额彩礼并不能保障家庭幸福,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长期稳定,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冲突,刹住高价彩礼之风,为爱“减负”,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引导社会形成文明风尚,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供 稿|赵 丹

编 辑|小 獬

审 签|王凤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