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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到大,我们都在接受各种各样的教育,这些有用的知识让我们一生受益。然而,现在有些人却在传授另外一种所谓的知识,殊不知,他们在教他人违法犯罪的同时,自己也构成犯罪

  案情 刑释人员屡屡犯案不悔改

康某是巧家县人,2002年6月出生的他虽只有小学文化,却一直梦想要发大财,可他又不走正道,在监狱几进几出。

2019年1月,康某因犯盗窃罪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12月刑满释放。

2020年8月,康某又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1月刑满释放。

2022年9月,康某再次涉案,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23年12月被逮捕。

今年1月5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康某涉嫌诈骗、传授犯罪方法一案。

经调查查明,康某通过某聊天软件上的招聘信息发布者得知,如果按照要求拨打电话即可获得丰厚报酬。随后,康某使用他人邮寄给其的两部手机和一根音频线及自己提供的电话卡,形成简易“GOIP”设备,通过聊天软件接受他人指使拨打电话。

在此过程中,康某明知他人通过电话实施犯罪,仍继续使用上述设备帮助他人拨打电话。

2022年9月12日至13日、9月15日至21日,康某使用131、184等开头的4个电话号码拨打电话800余次,其间共获利3238元。康某所拨通的电话致使董某被电信网络诈骗。

2023年10月29日、10月31日、11月1日,康某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上游犯罪分子,使用杨某(另案处理)提供的157开头电话卡及2部手机,帮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3日内共计拨打电话80余次,获利414元。

康某拨通电话后,能够听到犯罪分子冒充微信客服人员,以客户百万保障保险到期为由实施诈骗的内容。其所拨电话致使肖某被诈骗386980元。

石某(另案处理)向康某学习如何使用简易“GOIP”设备拨打电话后,于2022年9月14日使用本人手机和172开头的电话卡,以及由康某提供的手机和音频线,形成简易“GOIP”设备,帮助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120余次。石某拨打电话致使刘某、杨某被诈骗共计6万元。

2022年11月间,康某将如何使用简易“GOIP”设备拨打电话的方法传授给代某(已判决),代某邀约他人使用自行购买的装置组建简易“GOIP”设备,帮助犯罪分子拨打电信网络诈骗电话1133次。代某所拨打电话致使沈某被骗31.75万元。

  判决 数罪并罚 判刑并处罚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手机卡组成通信设备,与他人共谋后拨通电话,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康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两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康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已对所帮助的犯罪类型和犯罪形态有所认识,但其仍主动联系上游犯罪分子,在明知犯罪分子所拨打诈骗电话内容的情形下,继续为其提供通信传输技术,帮助拨通电话,配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同时,康某的违法所得3238元予以追缴;暂存于玉溪市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中心的3部手机予以没收。

  释法 授人以渔 不可授人以“愚”

传授犯罪方法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即明知传授犯罪方法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传授,因此,不论他人是否接受所传授的方法或按传授的方法去犯罪,传授犯罪方法者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康某作为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理应遵守法律规定,老老实实做人,但其财迷心窍,为挣钱不择手段,不思悔改,依然违法犯罪,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受到了法律惩处。

法官提醒违法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电话称帮你投资、炒股发财、给你返钱时,一律不要相信。因为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不可能,唯有踏踏实实、老老实实工作赚钱才心安。

本报记者 管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