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平台是公安机关的“神经中枢”,

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线”,

无论拨打“110”还是派出所的接警电话,

均不得出现恶意报警行为。

严重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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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

城东派出所

依法查处了一名报假警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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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5月7日,城东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足疗店有人卖淫嫖娼。接到报警后,城东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出警至该足疗店检查,发现该店门已锁并未营业,未发现有卖淫嫖娼行为。报警人就在现场,随后民警对其进行进一步询问时,发现报警人王某前言不搭后语,疑似醉酒状态。

经调查,王某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当时王某喝了不少酒后,想在住宿的旅馆附近找家足疗店洗脚按摩,但到该店时已关门打烊,王某看到下楼的店主遂要求对方开门营业,但店主明确告知已停止营业。王某仍不死心,多次拨打门店招牌上的电话并且发送多条短信,在遭到拒绝后扬言:“你再不开门我就报警了,你不要把事情搞大。”隔壁邻居在旁进行劝解无果,王某仍谎报警情称该足疗店内有人卖淫嫖娼,目的就是借公安机关检查来报复店老板让其难堪。

民警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宣讲相关法律知识,说明虚构事实报假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王某对自己谎报警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目前,扬中警方依法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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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报警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1、捏造事实谎报警情、案情的;

2、拨打报警电话谩骂、侮辱接警员的;

3、拨打报警电话纠缠、撩拨接警员的;

4、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却不言语或以模仿各种怪异声音等方式骚扰接警员的;

5、通过拨号软件或者机器设备自动拨打报警电话占用报警线路的;

6、警情经过公安机关处置后,仍无理取闹,并就相同警情多次报警的;

7、其他恶意报警行为的。

那么谎报警情、案情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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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报警“无价”,但是报假警必然付出“代价”。谎报警情严重浪费警力资源,甚至因此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希望每个人都能从自身做起,把有限的警力资源留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来源:扬中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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