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1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赵丽梅 记者 张均斌)记者今天从应急管理部获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GB/T 44012-2024)《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GB/T 44013-2024)《应急避难场所 标志》(GB/T 44014-2024)三项新制定的国家标准。

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适应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和健全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新任务新要求,按照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有关意见,应急管理部提出并会同相关单位编制了应急避难场术语、分级及分类、标志三项国家标准,以进一步统筹指导和规范全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护和使用全生命周期工作科学、有效开展。

具体来看,《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标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分类、规划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相关术语,主要解决当前各类标准中术语和名称概念不统一、各地执行差异大等问题。

《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标准将全国应急避难场所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五级避难场所,同时为适应多种分类管理需要,进一步划分为室内型、室外型,综合性、单一性(含特定)和紧急、短期、长期避难场所,主要解决当前各类标准中出现的分级分类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不相适应,以及避难场所应对灾种单一、功能技术指标不统一、规划布局缺乏分级分类指导等问题。

此外,《应急避难场所 标志》标准则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图形符号、标志型式、标志尺寸,以及标志制作与设置等要求,主要解决标志系统不统一、标志内容不完整、标志制作与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三项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推动全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新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还指出,针对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可以结合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化改造、维护更新等,逐步进行新老标志标识转换,避免“一刀切”,对转换完成时间不作强制性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但新制作与设置的标志应符合新的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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