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三金”“衣服钱”……哪些应当返还?一起来看今日的“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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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适婚男青年阿满(化名)与适婚女青年阿美(化名)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后阿满给付阿美及其父母彩礼88000元,并为阿美购买了“三金”、衣服、鞋子等物品。2023年1月15日,阿满与阿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阿美于2024年2月8日提出分手,双方结束了同居关系,但因返还彩礼事宜数次协商无果,阿满便将阿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三金、购买衣服、鞋子及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共计115675元。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阿满与阿美曾共同生活过一年,有一定调解基础,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遂决定组织两家人开展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入手,结合当地风俗、彩礼的使用及消耗等因素进行温情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两家人讲解了关于婚约财产的法律条款和适用情形。最终,双方愿意各退一步,就彩礼退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阿美及其父母返还阿满彩礼人民币60000元。该款已当场兑现。

法官说法

Q

阿美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

本案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阿美的父母根据我国的传统习俗接收了阿满给付的彩礼,作为彩礼的实际接收方,其参加诉讼更便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故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成为本案当事人。

Q

本案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第二、三种情形需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本案中,阿满与阿美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Q

哪些费用应作为彩礼返还,返还多少?

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的给付,一般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阿满主张的过礼钱88000元、三金均具有彩礼属性;但其主张的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和为阿美买衣服、鞋子等的花费均属于其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阿满与阿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曾共同生活,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彩礼的数额、双方生活情况、过错程度等,从而确定彩礼返还比例。

法官寄语

婚姻不是交易,缔结婚姻应以男女双方纯洁的爱情、契合的价值观念以及共同的生活理想作为基础,这些才是婚姻长久的保障。给付彩礼是婚姻的仪式感之一,但不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更不是索取财物的手段。请理性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稿 | 蒋凤敏

编辑 | 陈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