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在地下车库遛狗,快速冲出的男子,一边是骑着电动车进入车库的车主,双方碰撞倒地不起,应该如何划分责任呢?原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结果在判定电动车全责之后,却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在许多人为电动车”喊冤“的同时,却忽略了一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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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河南郑州,陈先生骑着电动车,行驶在地下车库的路上,在这个过程中,他的车速并不快,除此之外,这里还有一个细节,那就是车库是单行道,虽然陈先生骑的是电动车,但并没有逆行,而是靠右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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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这个时候,一侧的道路上,突然冲出了一只狗,这只狗从体型上看,应该是一只中、大型犬,而且跑的速度很快,似乎比电动车还快,而紧随其后的,是狗的主人,为了赶上狗的速度,也是一路小跑,速度比较快。结果,就直接与骑电动车的陈先生相撞了,双双倒地之后,自然需要处理,因为这毕竟是一起事故,肯定牵扯到责任认定。

不过让陈先生感到意外的是,他原本以为这是双方的责任,或者是一方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毕竟碰撞的位置是视野盲区,在地库横竖交汇的地方,旁边视线受阻,他即便是往旁边看,也看不到,在这样的条件下,对方遛狗也是突然冲出来的,他根本反应过不来,除此之外,他的车速也不快。但没想到的是,最后交警判定的是他全责,这让他感到十分的疑惑。针对这件事情,陈先生也是对这样的判定责任提出了质疑,便去交警队申请复议,但似乎这也没有什么用,因为对方走的是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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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件事情,通过两个细节就能看出来,交警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是属于依法依规处理的。在处理这种事情的时候,我们要保持理性,不能被主观的情绪所影响,要按照规定和法律来判定。

其实如果不仔细看的话,可能看不出来,但遛狗的男子,的确是走的人行道,按照规则来看的话,靠近人行道的时候要减速观察,而且还要对行人进行礼让,相信大家都懂这些基本的常识,但实际上,很多人都抱有侥幸心理,在视野范围内的时候,认为周围没有人,于是便在过人行道的时候,就不按照规定来,结果这个时候突然出现人或者是电动车,就容易反应过来,但即便如此,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这名遛狗的男子是走在地库的人行道上,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自然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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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当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一个细节,那就是陈先生在骑车的时候,是有一个低头行为的,我们不知道他是不是在玩手机,或者是看其他地方,但是一直到两人相撞,他基本上是没有意识到马上就要过人行道的,虽然是视野盲区,看不到突然出现的人,这一点我们是理解的,但在低头的一瞬间,其实可以很明显的看清楚眼前的人行道,在遇到人行道的时候,就应该意识到要减速慢行或者是等待,而不是继续按照习惯前行,虽然这不是在马路上,可能很多人不会在意地库的人行道,但实际上,都是一样的,不应该存在侥幸心理,遇到人行道,要有避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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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 即便如此,许多网友依然认为有争议,大家可能都认为,陈先生固然有责任,但不至于全责。其实这种判断也仅仅是从情感角度考虑的,这是不应该的,不过争议还是需要进行解释的。

关于这一点,很多人可能认为不合适,毕竟地库是停车的地方,怎么可以遛狗,但实际上,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话,你也不能说地库不能遛狗,就比如说一个公园,明确显示不能遛狗的话,有禁止遛狗的标识,那么自然不会在里面遛狗,但如果没有标识,也没有规定的话,那么有人遛狗你也不能说是不合规的。当然了,地库遛狗是具备一定危险性的,因为车比较多,而且也要考虑到卫生的问题,但前提是,还得看物业的规定,是否明确不能遛狗,如果没有明确,我们也很难说到底能不能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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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小区并不是每个地库都允许电动车通行,有的有明确的规定,但同样的,有些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也很关键,如果小区禁止电动车通行的话,那么也说不过去,如果没有明确说明,那么也不能说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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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说狗速度的事情,感觉狗带着人冲的比较快,而电动车比较慢,但实际上,这并不是衡量谁承担责任的一个关键因素,因为这里考虑不到超速的情况。而且行人是在人行道上,跑也是允许的,在不是故意碰瓷的情况下,突然冲出也是可能的,因此过人行道要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这里考虑是是否有过错,而不是针对遛狗速度快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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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很多人也考虑到狗证问题,是否能够饲养的问题,像这种中、大型犬,如果不是禁养犬的话,大部分的人都会办理狗证,这其实已经很普及了,只有那种不允许养的狗,才容易出现无狗证的情况,而且从监控当中看,应该是进行牵引的。因此,这一点上,大家应该可以放心,而且这样的交通事故,也仅仅针对交通规则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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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仅仅是陈先生疑惑,许多网友也是十分不解,因为如果按照这样判定的话,那么如果有人以后故意站在斑马线上,突然冲出来讹钱的话,那么是不是就成功了?关于这一点,大家不用担心,因为“故意碰瓷”认定起来并不难,而且四面八方都有监控,如果是“讹钱”的话,会有很明显的提前准备,一查便知。当然了,针对这件事情,也没有说一定就确定了,如果陈先生依然不满的话,依然可以寻求法律手段,去争取改变判定,因此,关于是否应该坚持,我们不好多说,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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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件事情,也有许多律师出来发声,交通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争议的双方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许多律师都拿出了下列条款进行解析,其实从该规定中就可以看出,在人行横道上正常行走,哪怕是跑步的行人等,只要在人行道上,就应该受到保护,因此,男子是没有错的,陈先生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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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前面我们说到的,小区的车库明确规定不能遛狗,那么这个时候,男子无论是走人行道,还是不走人行道,就是过错方,但是如果小区的车库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遛狗的话,那么他的责任就很难定义了。因此,既然警方已经陈先生全责了,相信对于小区的管理规定已经进行了了解,而且男子如果是遛狗的话,说明这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如果小区不允许的话,物业可能早就制止了。很有可能,物业是不建议遛狗,但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准遛狗,其实很多小区都是这样的,许多事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太细节会有人反对,规定不细节也会产生矛盾,所以这也很难办。当然了,这只是猜测而已,具体的还是以官方的判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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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大家讨论的也比较多,所以即便有规定摆在这里,而且也知道人行道在交通判定的重要作用,毕竟在马路上,行人相对来说是弱势的一方,当然要先保证行人的安全,但很明显,大部分的人还是不理解,所以网友们也是针对责任的问题,在进行讨论。

对此,网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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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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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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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事情持续发酵,许多网友也是纷纷希望郑州交警能够给个说法,因此,整个评论区里面,也有很多人在询问关于这件事情,其实在这里,大家还是应该保持冷静,因为很多时候,人们容易过于主观过于感性,在判断事情的时候,总是根据自己的想法来,但实际上,还是应该按照合理合法合规的角度的去考虑,一切有依据,依法依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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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其实也告诉我们,在遇到事情的时候,要学会冷静,要客观全面地去看待问题,不要人云亦云,否则就看不清楚真相,这样也容易让自己的判断出现失误,这种习惯是不好的。

对此,你有什么看呢?